为鼓励抗癌和罕见病制药产业发展,降低患者用药成本,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《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47号)和《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9〕24号),通知规定 ,自政策实施日起,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、零售抗癌药品,可选择简易办法按照3%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。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,36个月内不得变更。对进口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,减按3%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。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减按3%征收增值税政策清单(第二批)于10月1日实施。